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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信息通报
(年第5期)
案件一:年2月7日8时,本机关接投诉举报称陕ET号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有不使用计价器的行为。经调查,年2月3日0时28分,王*驾驶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拉运乘客从高新区嘉豪车城到站北路莲居城的营运过程中,期间未使用计价器,收取乘客25元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年2月16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二:年2月14日,本机关接投诉举报称陕ET号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有拼座的行为。经调查,年2月8日20点13分,张*军驾驶渭南市大众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在高铁北站拉运1名准备前往小堡子村的乘客后,未经乘客允许又搭载了1名乘客。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乘客允许搭载其他乘客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于年2月17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三:年1月18日15时30分,本机关在渭南高铁北站执法检查时发现,何*婷将其驾驶的陕AD号小型汽车停放在高铁站东侧路旁,从出站口招揽1名男性乘客。经调查,双方约定将乘客送至蒲城县陈庄镇后向当事人支付80元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年2月21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四:年2月9日17时,本机关接投诉举报称陕ET号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有不使用计价器的行为。经调查,年2月4日24时,李*驾驶渭南市万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拉运乘客从西岳路与朝阳路十字到站三贤中学的营运过程中,期间未使用计价器,收取乘客10元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年2月22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五:年2月17日17时,本机关接投诉举报称陕ET号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有不使用计价器的行为。经调查,年2月14日9时59分,李*驾驶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拉运乘客从高铁北站到阎良区的营运过程中,期间未使用计价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年2月22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六:年1月11日,本机关接投诉举报称陕ET号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有不使用计价器的行为。经调查,年1月10日15时20分,黄*驾驶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拉运乘客从高铁北站到合阳县的营运过程中,期间未使用计价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年2月22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七:年2月23日16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渭南北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师*驾驶渭南市万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未设置本人的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行为。本机关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年2月24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八:年2月25日14时01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渭南北站执法检查时发现,杨*倩驾驶华州区鸿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未设置本人的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行为。本机关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年2月25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九:年1月21日13时50分,本机关接投诉举报称陕ET号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有不使用计价器的行为。经调查,年2月23日10时25分,李*朝驾驶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从渭南北站候客点拉运乘客到宣化路十字的营运过程中,未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年2月25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十:年2月9日,本机关接投诉举报称陕ET号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有不使用计价器的行为。经调查,年2月4日17时18分,李*驾驶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从西二路半岛酒店拉运乘客到解放路与西潼路十字天宇宾馆的营运过程中,未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年2月25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十一:年2月25日10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渭南北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吴*华驾驶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行为。本机关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于年2月25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十二:年2月25日,本机关接投诉举报称陕ET号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有违规收费的行为。经调查,年2月21日16时05分,杨*娟驾驶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从乐天大街燕兴车城拉运乘客到滨河大道的营运过程中,计价器显示10元费用,收取乘客13元费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收费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年3月1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十三:年3月2日17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渭南北站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文驾驶渭南市运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在渭南北站站前道路禁停区区域揽客。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非指定区域揽客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于年3月3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十四:年12月12日18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渭南北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谢*冰驾驶澄城县保兴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ET号出租汽车从渭南北站拉运乘客前往澄城县的营运过程中未使用计价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年3月4日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图文来源丨渭南交通综合执法、华山网
整理编辑丨华州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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