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

离婚约定房产赠子女,未过户不发生对外效力

发布时间:2022/5/19 19:47: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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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期

张三和翠花在年7月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二人约定,登记在张三名下的夫妻共有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的一套房屋归儿子小张所有。但是,这套房子一直没有从张三名下过户到小张名下。年,由于张三对外有别的纠纷被他人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封了张三名下的这套房屋。这下小张着急了,认为法院查封的这套房屋虽然登记在父亲张三名下,但事实上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因此对法院的查封提出了异议,并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提交了父母离婚协议书、亲戚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于证明这套房子的实际所有人是小张自己。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像房屋这种不动产,只有经过变更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案的房产没有经过变更登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小张虽然主张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了这套房子,但是从小张父母离婚后长达近7年的时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且这套房子的用途是商用,并非住宅,也不属于为了保障小张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情况。因此,小张对这套房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内外有别。对内,小张和张三、翠花之间,基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张三和翠花必须遵守。但对外,因为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房产证登记在张三的名下,对于我们这些外人尤其是和张三做生意的人,并不知道你们一家人之间还有房子归小张的约定,我们会认为这个房子仍然是张三的,进而产生合理的信赖,法律就是要保护这种信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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